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小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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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小字第518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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