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529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家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葉家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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