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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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4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後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