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鎂汽車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