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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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4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1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6行關於「其已於民國98年4月12日或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分別已於民國98年4月12日及12日或11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另被告已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犯罪,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