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1號
調解筆錄原告 朱秀卿 被告 郭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1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朱秀卿被告郭信宏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朱秀卿被告郭信宏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7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以現金参萬元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三、原告願寬恕被告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17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另被告涉犯偽造署押罪嫌,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四、被告當庭向原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朱秀卿被告郭信宏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