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13號聲請人 陳躍仁 (即 陳賢龍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俞璟瑤 (即陳賢龍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