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王德勝 被告 劉福 在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嘉簡字第35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