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所列附表案件,編號⒈及編號⒉案件前經聲請人聲請經本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裁定減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裁定可稽,聲請人就此部分重為聲請,已屬無據。又其餘編號⒊及編號⒋之案件均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4月18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42號判決各一份足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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