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6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5、6595、608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2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查與本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1號不同),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錦印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