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96年7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於抗告時準用之;又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甲○○於96年7月16日收受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裁定後,具狀本院捨棄抗告,有捨棄抗告權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權業已喪失。茲抗告人復提起抗告,揆之前揭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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