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原告 黃梧桐
黃林美珠 黃閔堃 被告 鄧錫卿
傅國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易字第181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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