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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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64號

原告御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訴訟代理人 李岳唐

被告 盧佳億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111 年度 新簡 字第 364 號裁定(111.07.04)[撤回]
  • 新市簡易庭 111 年度 新簡 字第 364 號裁定(112.01.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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