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新簡字第364號原告御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訴訟代理人 李岳唐 被告 盧佳億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官 許蕙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