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振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崇民 律師即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2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萬6,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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