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林懿興
賴良惠 被告 陳靖騰
曹晏甄 林致宇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曹慶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情形之情形),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陳靖騰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前未到庭,並經傳喚、拘提無著,已由本院發佈通緝,其因與刑事被告曹晏甄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林懿興等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曹晏甄等人有罪在案;又被告陳靖騰、曹晏甄等人既為違反銀行法等罪之共同正犯,則被告陳靖騰及曹晏甄等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其等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