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9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97年12月
19日上午10時45分許,行經臺北市○○○路○段○○○巷與成功路2
段200巷口時,因違反號誌管制及超速行駛,撞擊訴外人 黃啟彬
所駕駛、原告所承保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致該車受損,案經報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
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經以新臺幣(下同)70,928元估修(工資
35,135元、零件35,793元),並於理賠後蒙被保險人簽復賠款滿
意書,原告爰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權。被告迄未賠償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及第196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70,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97年
12月19日上午10時45分許,行經臺北市○○○路○段○○○巷與
成功路2段200巷口時,因違反號誌管制及超速行駛,撞擊訴
外人黃啟彬所駕駛、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致該車受損之
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估價單、發票、
賠款滿意書、駕照以及行照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有關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數
位照片等核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70,92元,由估價
單觀之,其中零件為35,135元、工資為35,793元,零件部分
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
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
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
,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
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系爭
車輛出廠日為97年2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
肇事97年12月19日,應折舊11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
,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12,107元(計算式:
35,793X0.369X11/12=12,107,元以下4捨5入),即零件僅
得請求23,686元,加上工資35,135元,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
用為58,821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因此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58,8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4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10
分之8,即8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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