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2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由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000元、發票日期為民國98年4月30日、支票號碼AD0000000號之
支票1張,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及自退票日
即9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