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發支
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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