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發支
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