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智陽 相對人 唐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唐崇恩與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第三人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謝益宏 ,於民國109年4月17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365,000元,到期日為110年7月20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09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4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上開本票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尚欠6,723,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唐崇恩、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鎮│五里亭││296││0│25│00.03│全部││├──┼───┼────┼───┼──┼───┼─┼──┼──┼────┼───┼─────┤│002│屏東縣│恆春鎮│五里亭││296-3││0│25│00.11│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仁愛路20號│五里亭段296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101.08,總面積101.││全部│││││││造加強磚造│08│││││││││、一層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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