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9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984號聲請人 徐廷傑 (被選定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依同法第283條規定,固得據以聲請再審,惟所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業已提出,未經確定裁定加以斟酌,或忽視當事人聲明不予調查,或就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未為判斷,且該證物係足以動搖原確定裁定基礎者。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且如未表明者,無庸命補正,亦經本院著有67年判字第738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即 徐儼君徐郭雙妹徐建琳徐文玲 、何美葳、 何國牟何桂禎 之被選定人)主張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4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略謂: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提出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狀,承認系爭徵收案之土地位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一期用地範圍內,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是關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795號裁定(下稱本院100年裁定)之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時間係在聲請人於100年11月22日收受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狀時,即在本院100年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後,是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對本院100年裁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為100年8月8日至同年9月12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又本件原是三期徵收用地,因當時相對人放棄徵收,本次補辦徵收應依該行為時之法規及住宅社區用地配售辦法辦理之。聲請人於安置措施實施後提起行政救濟,但迄未進入實質審判,有違行政訴訟法第1條立法意旨。是原確定裁定就該行為時法規及住宅社區用地配售辦法漏未斟酌,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云云。
三、經查:1、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00年裁定,對之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以:本院100年裁定係於100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故其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至同年9月12日屆滿,惟聲請人遲至101年2月14日始聲請再審,且未主張其有再審理由知悉在後情事,遑論未負舉證責任等由,認聲請人聲請再審逾期予以駁回。足知,聲請人對本院100年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是縱如聲請人主張,其係100年11月22日收受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狀,始知悉對本院100年裁定聲請再審之事由,亦因聲請人未依規定表明此「發生或知悉在後」之遵守不變期間事由及證據,並行政法院亦無須命其補正,自不得因此而謂原確定裁定有所謂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情事。況聲請人係於101年2月14日對本院100年裁定聲請再審,有該再審聲請狀可按,是縱依聲請人主張之知悉再審事由日即100年11月22日起算聲請再審之30日不變期間,該101年2月14日對本院100年裁定之再審聲請亦屬逾期。
故原確定裁定縱有對聲請人係至100年11月22日始知悉再審事由之證物有漏未斟酌情事,亦因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裁定之基礎,依上述規定及說明,亦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有間。2、再原確定裁定既係認聲請人之聲請再審逾期,以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是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即應屬證明其對本院100年裁定聲請再審係屬合法之事實。然聲請人另指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之行為時法規及住宅社區用地配售辦法等,均屬為證明前訴訟程序之實體爭議事實,與其對本院100年裁定聲請再審是否合法無涉,故聲請人據以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自於法未合。3、綜上所述,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聲請本件再審,為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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