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廖見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育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1885號)
(一)緣債務人楊育儒於民國96年4月25日與債權人簽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嗣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其借款期限7年,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25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所載,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年4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權人依該契約第7條第一項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約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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