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君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六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