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告 劉沈 原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憲君 、 柯青 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萬1,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