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02號原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鍾芝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6546萬4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萬8136元,經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28萬400元,尚餘30萬773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