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9號
原告 林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柏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家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9號
原告 林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柏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