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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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上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孝忠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李典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且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9年,顯見犯罪嫌疑重大,前雖無同一犯罪之紀錄,然其於本案與被害人並無仇怨,係隨機犯案,手法殘暴,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應自104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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