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洪綵彤 被告 蘇紫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4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以111年度簡字第629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
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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