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曲洺淯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5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經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該案判決業於民國111年1月3日日合法送達與上訴人即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審交訴字卷第133頁),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1年1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