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4號上訴人華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華國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4,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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