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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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黃完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鐘絹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9,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補正請求裁判分配應繼分之附表繕本(依被告人數提出),並宜敘明本件係依民法第幾條等規定提出訴訟,以供本院參酌其適當之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