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0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263號判例參照)。惟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謝素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