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35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勝雄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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