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07號

原告 黃富美

訴訟代理人 蔡政穎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儀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3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塗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