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黃廖春蓮 被告 陳尚彬
陳志明 黃志雄 廖金賢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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