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519號

抗告人

即原告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蔡巧若

甯智倫

相對人

即被告 王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

  本件相對人侵權行為地一部分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本院應有管轄權,本院前將本案裁定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有違誤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三、查相對人曾以Pi拍錢包至美聯社中壢 莊敬店 消費,有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可認本件抗告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有一部在本院轄區,本院應有管轄權。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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