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69號聲請人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恕平 相對人 李憲明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銳得建設股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