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7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23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23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23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24紙,其中編號024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67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001│90年5月4日│20,000元│90年6月16日│00000000│准許│├──┼─────┼─────┼───────┼────┤││002│90年5月4日│20,000元│90年7月16日│00000000││├──┼─────┼─────┼───────┼────┤││003│90年5月4日│20,000元│90年8月16日│00000000││├──┼─────┼─────┼───────┼────┤││004│90年5月4日│20,000元│90年9月16日│00000000│准許│├──┼─────┼─────┼───────┼────┤││005│90年5月4日│20,000元│90年10月16日│00000000││├──┼─────┼─────┼───────┼────┤││006│90年5月4日│20,000元│90年11月16日│00000000││├──┼─────┼─────┼───────┼────┤││007│90年5月4日│20,000元│90年12月16日│00000000││├──┼─────┼─────┼───────┼────┤││008│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1月16日│00000000││├──┼─────┼─────┼───────┼────┤││009│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2月16日│00000000││├──┼─────┼─────┼───────┼────┤││010│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3月16日│00000000││├──┼─────┼─────┼───────┼────┤││011│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4月16日│00000000││├──┼─────┼─────┼───────┼────┤││012│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5月16日│00000000││├──┼─────┼─────┼───────┼────┤││013│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6月16日│00000000││├──┼─────┼─────┼───────┼────┤││014│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7月16日│00000000││├──┼─────┼─────┼───────┼────┤││015│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8月16日│00000000││├──┼─────┼─────┼───────┼────┤││016│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9月16日│00000000││├──┼─────┼─────┼───────┼────┤││017│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10月16日│00000000││├──┼─────┼─────┼───────┼────┤││018│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11月16日│00000000││├──┼─────┼─────┼───────┼────┤││019│90年5月4日│20,000元│91年12月16日│00000000│准許│├──┼─────┼─────┼───────┼────┤││020│90年5月4日│20,000元│92年1月16日│00000000││├──┼─────┼─────┼───────┼────┤││021│90年5月4日│20,000元│92年2月16日│00000000││├──┼─────┼─────┼───────┼────┤││022│90年5月4日│20,000元│92年4月16日│00000000││├──┼─────┼─────┼───────┼────┤││023│90年5月4日│20,000元│92年5月16日│00000000││├──┼─────┼─────┼───────┼────┼──┤│024│未載│20,000元│92年3月16日│00000000│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