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50號
原   告  詹喬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燕萍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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