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世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昌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17日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及附表所示之各該裁判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之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係因夫妻口角不睦而放火燒燬機車,造成延燒之具體危險,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所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係行賄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務員而違背職務製發駕駛執照,破壞該管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並無實質關聯性,顯非類似犯行反覆為之,或對於相同法益之多次侵害。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另受刑人雖提出書面意見,希望能以易服社會勞動或緩刑等方式代替入監服刑等語。惟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係屬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並非法院於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所得審酌,更無須於主文中併予諭知;至於緩刑宣告之裁量,係由法院就刑事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為判斷,乃法院於個案審理階段之專屬權限,非待案件確定後,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始予斟酌。是以受刑人於本院徵詢意見時,請求本院給予其緩刑機會,恐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附表:受刑人許世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08.07106.01.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8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0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7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判決日期108.12.31110.12.0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7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04111.03.31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是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4號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1號⒉另判褫奪公權4年(以下空白)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