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三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乙○○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伍元,此項裁定已於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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