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許俊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零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參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