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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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審交聲字第38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千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裁字第裁65-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陳千微於民國100年4月16日18時53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上路,行經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巷口,因有頭燈異常明亮之情形,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下稱原舉發機關)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員警攔停稽查,以異議人有「擅改車燈為HID燈(責令改正並驗車)」之違規行為為由,當場掣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原處分機關並於100年5月19日開立投監四裁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元,車輛責令檢驗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購買系爭機車所裝置之燈泡時,因燈泡外包裝上載明為HID燈泡,故異議人經員警攔查時,異議人亦以為伊所換裝之燈泡確實係HID燈泡,惟經查證,因HID燈尚需安裝增壓器才算是HID燈泡,而原舉發機關員警並未拍照舉證伊騎乘之系爭機車有裝設增壓器之情事即予以開單舉發,顯有違誤。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2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3個月;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上路,因有頭燈異
常明亮之情形,乃為原舉發機關員警攔停稽查,並以其有「擅改車燈為HID燈(責令改正並驗車)」之違規為由,當場掣單舉發,並錄影搜證等情,有前開舉發通知單1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翻拍自錄影檔案截錄之車燈照片4幀在卷可參,是就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信為真。
㈡異議人固以上揭情詞置辯,惟經本院依職權傳喚當日舉發本
件違規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員警 林于元 到庭作證,其就HID燈之特徵乙節,證稱:HID燈之白光異常明亮,且機車發動開燈,該燈立即聚光並散發光線,讓人感覺刺眼;一般的鎢絲燈泡則是黃光,開燈後不會立即散發光線,且光線是散光;HID頭燈之外形是細長狀,下面有一條燈線等語,並提出HID頭燈結構圖1紙附卷供憑。復觀諸卷附翻拍自錄影檔案截錄之車燈照片,可知系爭車輛所裝置之頭燈確屬細長型,併有HID燈打開大燈開關時,燈泡立即聚光並散發光線之特徵無訛。參以異議人亦自承伊於購買系爭機車所裝置之燈泡時,該燈泡外包裝上即載明為HID燈泡,此有刑事聲明異議狀1紙在卷為憑,足見證人上開所證屬實,而系爭車輛所裝置之頭燈確屬HID頭燈乙節,應堪認定。㈢異議人雖另以HID燈尚需裝設增壓器才算是HID燈等語置辯,
惟經本院就此事函詢原處分機關,其函覆本院略以:增壓器之裝設僅於原廠設計之電壓不足作動HID頭燈之際方有必要,並非換置HID頭燈一定要裝設增壓器等語,有該機關100年
10月7日中監投字第1000013068號函在卷足憑,是以究否為
HID頭燈,顯非以有無增壓器之裝設為準,則異議人所辯此節,自無可採。
㈣綜上,異議人確有「電系設備屬可變更設備,變更不申請臨
時檢驗而行駛」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400元,車輛責令檢驗,核無不當。本件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