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判決、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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