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凡瑄 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黃仁言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萬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超啟有限公司,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未領有紅利、年終獎金等其他公司給付),其名下無其他有價值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本院民國106年10月18日調查筆錄、薪資入帳存褶等在卷足憑。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自第1期至第51期,每期清償900元,自第5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400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11萬7300元,清償成數8%(計算式:90051+3,40021=117,300;117,3001,476,858=7.9%),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1萬7300元,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可處分所得1萬3840元;其名下亦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文山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萬9000元(含膳食費5500元、交通費500元、房屋租金7500元、手機費500元、2子女扶養費各250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扶養費5000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1萬4000元,尚低於臺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6157元,顯無浪費情事。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收入過低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萬元,扣除必要支出1萬9000元後,提出1個月為1期,自第1期至第51期長子成年前(長男、長女分別為91年、00年生),每期清償900元,自第5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400元,已將每月餘額提出九成之數額用以清償債務,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均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