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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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書宇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22),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長夾壹件、郵寄包裝袋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書宇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22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1月14日確定,至103年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仿冒LV商標長夾1件、郵寄包裝袋1件(詳102年保管字第944號),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仿冒LV商標長夾1件、郵寄包裝袋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