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厚森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03年12月17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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