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之姓名 吳蕙菁 均應更正吳惠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之姓名係吳惠菁,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本院原刑事判決將之誤載吳蕙菁,此姓名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