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交上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國義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3年4月21日提起上訴,其理由略以:被告不能沒有工作,請從輕發落,被告願服勞役,但不能沒有工作,怕判重老了出來沒有工作,原判決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惟查:本案原審判決量刑,係審酌被告之前已有4次酒醉駕車行為且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竟不知悔改,再度為本案犯行,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0毫克,惟念其犯罪後業已坦白承認所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並未造成其他人員、財物之損失,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7月。本院經核原審法院之上開判決,其已詳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故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被告上訴理由僅就原判決已詳予論斷說明之量刑部分,泛稱:被告不能沒有工作,怕判重老了出來沒有工作,請從輕量刑云云。其上訴顯係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採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上訴理由,均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符合法定上訴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永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