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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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國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80號、100年度執字第3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証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徐國証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健雄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國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03.10│99.03.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350號│236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5號│99年度中簡字第32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4.13│99.12.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5號│99年度中簡字第326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4.13│100.02.25(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5501號(已執畢)│第3828號鈞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