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新台幣1,000元整。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高建民